據報導,在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和多次投票後,麥克亨利法案最終以 34 比 16 的投票結果在委員會中獲得通過。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 (HFSC) 正式批准了主席帕特裏克·麥克亨利 (Patrick McHenry) 立法的更新版本,推動支付穩定幣的監管框架更接近頒佈。支付穩定幣法案的清晰度。
儘管民主黨的反對派威脅到麥克亨利法案目前形式的成功頒佈,但這項立法仍然代表了迄今為止國會授權穩定幣監管框架的最大進展。HFSC 有影響力的成員表示樂觀地認為,一年多來就穩定幣立法達成共識的努力將獲得兩黨的廣泛支持,並最終簽署成為法律。而《支付穩定幣清晰度法案》的通過我們也能從中看到美國的監管趨勢。
穩定幣發行人的限制
麥克亨利法案為可以合法發行支付穩定幣的實體規定了要求和特權。如果頒佈,除了獲得許可的支付穩定幣發行人之外,任何實體發行支付穩定幣都將是非法的。實施這一禁令的條款沒有生效日期,這可能意味著該立法頒佈後,任何當前支付穩定幣的發行人都可能因此違反法律。
麥克亨利法案將為聯邦合格的非銀行支付穩定幣發行人建立類似銀行的監管和監督。類似銀行的要求包括資本、流動性和風險管理要求;應用《銀行保密法》和《格拉姆-裏奇-比利雷法》的客戶隱私要求;某些活動限制;以及廣泛的監督和執法權力。麥克亨利法案授予州監管機構對州穩定幣發行人的主要監督、審查和執法權,讓聯邦儲備委員會(FRB)在“緊急”情況下擁有次要的備用執法權。
支付穩定幣不是證券
麥克亨利法案將修訂 1940 年的投資顧問法、1940 年的投資公司法、1933 年的證券法、1934 年的證券交易法和 1970 年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法,以明確支付穩定幣不是證券。這些行為。與其他擬議的穩定幣立法(例如前參議員 Patrick Toomey 的《穩定幣信任法案》)相比,麥克亨利法案並不禁止提供利息的穩定幣成為支付穩定幣,這意味著支付穩定幣發行人有可能向穩定幣持有者提供利息,而無需承擔風險,違反聯邦證券法。
支付穩定幣發行方式的限制
克亨利法案定義條款的一個有趣含義是,在私有、許可的區塊鏈上發行的穩定幣可能不屬於“支付穩定幣”的定義範圍,因此不受該法案的要求或好處的約束。支付穩定幣在麥克亨利法案中被定義為一種“數字資產”,而“數字資產”又被定義為記錄在“加密保護的分佈式帳本”上的工具。但“分佈式帳本”的定義僅指“公共”帳本。
目前還不清楚聯邦銀行機構是否會支持通過以太坊等公共區塊鏈發行支付穩定幣,這是當今穩定幣的標準。儘管麥克亨利法案似乎旨在限制聯邦銀行機構拒絕申請的自由裁量權,但目前尚不清楚聯邦銀行機構是否會基於支付穩定幣活動不安全或不健全的普遍結論而拒絕發行支付穩定幣的申請。聯邦銀行機構對公共區塊鏈的批評越來越多,並表示例如,“發行……在開放、公共和/或去中心化網路上發行、存儲或轉移的加密資產……很可能不符合安全穩健的銀行業務實踐。”
從積極的方面來看,明確了監管邊界,有利於穩定幣的進一步發展,將為加密行業發展增加更多的“血液”。從這個角度來說對加密行業是積極的。對於穩定幣市場來說,整體也是一個積極推動。法案要求儲備金由法定貨幣組成,也就是說加密貨幣將在立法層面已經完成部分合規化,由此以RWA為基礎的專案,通過圍繞著法幣、國債等資產的鏈上化將可以合法且大規模地進行,這將為加密行業的大規模採用奠定堅實的基礎。
但我們不得不把穩定幣法案上升到主權國家的加密經濟佈局層面來看,在這個視角下,穩定幣以及其衍生的其他賽道將會會成為主權國家金融與加密經濟融合的主戰場。從《支付穩定幣清晰度法案》可以明確的看到對加密市場的積極的信號,也同時看到美國政府對加密市場的更多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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